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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19-11-04 点击数: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杭州市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含财政拨款、专户资金和其它资金)并通过学校或其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支付的所有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指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和维修改造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类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完善采购审批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实施项目采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申报及审批、采购实施、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指导、审议、协调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其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专业建设指导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审定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3.听取采购工作汇报;      

4.向校党委和行政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校级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是后勤保障处,是负责全校采购管理、采购实施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订采购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年度采购计划,审批采购计划,审批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方式等;      

2.集中受理全校各需求单位的采购申请,并对申报的参数、经费来源进行初步审核;      

3.组织实施学校采购活动,包括制作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审核供应商资格、组织开标评标、签订采购合同、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等事宜;      

4.建立完善学校的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好采购资料归档整理等工作。      

5.负责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管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采购需求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采购计划的申报、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付款结算等;      

2.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      

3.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内容(或项目建设合同书内容)申报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需求;      

4.参与采购文件内容的编制,负责确定并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商务资信要求和技术需求;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5.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6.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其他相关单位:

1.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采购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及采购执行后的支付、上级财政部门采购预算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验收环节,对采购货物等物品进行入库登记和台账管理,负责学校各单位年度预算采购项目的配备标准及数量等内容的审核。      

2.专业建设指导处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的采购管理,对需采购的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的性能、技术参数、价格等进行审核,负责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等产品申请核准表的审批。      

3.纪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提出意见;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受理处置采购活动中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采购的组织形式及范围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省(市)级政府采购、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杭州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在杭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等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其采购范围包括:

1.纳入杭州市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2.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简称“采购预算”,下同)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      

第十三条学校组织采购,是指后勤保障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校级采购行为。其采购范围包括:

1.未纳入杭州市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2.采购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      

3.上级和学校规定的需纳入校级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十四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在学校后勤保障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和实施的采购。

未纳入杭州市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校级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属于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范围。其中工程项目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前到学校职能部门(如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图书信息中心等)上报工程采购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信息发布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且预算30万元(不含)以内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采购工作人员和其他验收人员一起组织验收,至少需3人(含)以上;      

2.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采购申请批复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本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确需更改采购方式的,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保障处审核,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中需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还需取得上级的采购方式确认书后再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药品、医疗用品、教职工体检等采购,由校医务室按省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独立法人的学校实体内部采购办法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市级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信息应当通过相应、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告,其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规定如下:

1.属于市级政府采购的,其信息公告应当由学校通过市政府采购网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2.属于学校组织采购的,其信息应当通过学校对外公开网站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3.属于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其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对于市级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项目的组织评审的时间、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和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等规定如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组织开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公告的期限为1个工作日。      

2.竞争性磋商,组织磋商时间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组织谈判时间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谈判之日的前一天;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询价采购,询价时间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5.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自发布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五章采购程序与流程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申报

根据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申报时间,采购需求单位在每年下半年做好本单位次年采购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提出合理、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产品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计划审核

各采购需求单位填报纸质或电子申请材料,财务处统一受理,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专业建设指导处配合开展分类、汇总及初审,再交财务处审核经费后,报经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采购

后勤保障处依据年度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采购。其中,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可以根据上级规定采购范围在浙江“政采云”网上超市采购;实验(训)室消耗用品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条款执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单位应明确具体采购标的,形成可以供后勤保障处编制采购文件的采购方案。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评标小组由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六条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采购,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需求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的申报规定:

1.工作流程规定:使用部门书面报告→需求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使用部门组织论证并填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勤保障处实施采购。      

2.申请论证要求:采购人须填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表》的内容及格式要求,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使用部门牵头,组织至少3名以上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书面论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对项目论证的专家组成人员要求如下:      

(1)属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小组应由3名校外专家组成;      

(2)属于学校组织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      

(3)属于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参考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审批规定:      

(1)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2)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后勤保障处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后勤保障处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      

(4)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后勤保障处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需上级单位审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实施。属于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20万以上(含)的由后勤保障处组织在入围定点单位中进行询价采购,20万以下由后勤保障处按照相关程序选择入围定点单位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采购合同与印章使用      

第二十九条采购需求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条采购合同由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采购合同金额5万以下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签订;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签订;3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订,100万元(含)以上由学校校长签订。

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进行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逐级且严格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需求单位随意编造招标和采购预算,一经查实,将停止本次招标采购,对预算进行重新论证、审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服务类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变化不大的,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原采购合同中明确可以续签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后勤保障处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和学校组织采购项目,其合同的审批及用印规定:

1.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采购经办人就采购合同拟定初稿,再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采购经办人持经签署的书面采购合同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2.校级及以上采购合同,应作为招标采购资料的一部分,留后勤保障处存档。      

3.合同文本内容的审定按照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相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用印审核按照校长办公室用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如需使用学校采购合同用章,须凭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过书面或0A系统流程,完成采购合同用章用印审批,再到院长办公室办理学校采购合同章的用印事宜。

第三十五条凡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超市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或协议由“政采云”系统自动生成,此类合同无需会审。

第三十六条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在线询价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经使用部门确认询价结果后,再由“政采云”系统生成采购合同或协议,如文本内容有补充修改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会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有关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时须书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采购需求单位应监督中标单位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满、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款项的退还事宜。

第三十九条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进行追责。

第七章验收和索赔      

第四十条验收一般由国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发起(限额以下由使用部门发起的除外),使用部门和后勤保障处等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按照各相关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活动,确保采购内容、品目、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条件等符合合同要求。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验收小组,并作为验收小组的成员组织实施验收活动: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会同使用部门的国资管理员等至少3人以上开展验收;      

2.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项目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工作人员等组成至少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必要时可聘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3.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由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工作人员等参与验收;      

4.供应商应参与验收活动,但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二)工程类项目      

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分别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如实填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单》应明确: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名单、测试记录和验收结论等情况。《验收报告单》需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并加盖使用部门公章。

第四十三条未按合同履约或质保有问题的项目,违约处罚按照采购相关法规和项目合同条约执行。

第四十四条财务处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审签完成后的合法票据等资料支付价款。其中工程类项目支付结算审计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确因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标的)、单一来源、进口设备等特殊项目需要支付预付款的,额度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特殊情况需超过30%的,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采购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2.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发现违规采购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后勤保障处负责接受采购供应商质疑,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并在相关法律、制度下尽快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九章责任与纪律      

第五十条采购需求单位和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学校采购管理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涉及违法行为,即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工作中,采购需求单位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单位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申报,擅自采购的;      

2.未取得相关核准手续或擅自改变原核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的;      

3.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未执行学校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论证、合同、进口协议书的审核等管理制度的;      

6.采购过程中,接受潜在供应商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潜在供应商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7.采购进行暗箱操纵,干预、引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的;      

8.采购招标过程中,向其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投标的;      

9.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或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10.采购需求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1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1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合同签订的;      

13.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规违纪处理

1.属后勤保障处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采购成员资格;      

2.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的采购活动;      

3.属采购需求单位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采购成员资格,并全校通报;      

4.属评标者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取消主要责任人的评标成员资格。      

第五十四条对违纪者,交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于学校不可预见、情况紧急而不能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项目采购,将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视情况向学校党委或行政报告,经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基金会、研究院、工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进行的采购活动,可按照本管理办法或参考本管理办法制定其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不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杭职院〔2014〕29号)《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零星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办法(试行)》(杭职院〔2014〕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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