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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作者:后勤保障处 时间:2017-07-14 点击数: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财综〔2009〕535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房产出租收入由单位按照自然年度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房屋使用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租金。),以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经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应缴纳的税费和履约保证金转交出租单位)。

二十二、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三、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四、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五、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六、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八、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九、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三十六、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十七、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八、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表

房产占有或使用单位(盖章)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m2

土地使用面积(m2

产权单位

出租房屋目前状况

(自用、闲置、出租等)

原承租单位

原租期

原租金(万元/年)

用 途

原招租方式

本次出租意向

租 期

用途

其 他

产权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出租单位将制表连同相关资料经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将二份送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一份市财政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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