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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后勤保障处 时间:2017-07-14 点击数: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杭建市发[2006]5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除外。

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可邀请招标。由业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一)材料设备招标核准登记表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四)资金证明

第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内容。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依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到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经市招标办同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7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应当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2天须为工作日)。市招标办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依法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招标办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招标办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中标人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条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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