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属高校、直属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主要是指物品一级分类目录中能用于我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而不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物品。
1、材料:泛指使用以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实验材料、试剂、气体等。
2、低值耐用品:指单位价值200元以上、但不够固定资产规定标准,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非批量同类物资的资产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一般机电产品、器械、文体用品等。目前,单价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和单价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同类批量物资除外)。
3、易耗品:指不到低值耐用品条件(部分公民两用物品除外,仍按低值耐用品管理),或容易破损、容易消耗的物品(有的物品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组件、元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根据“统分结合、专人负责、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计划、采购管理。
(1)教学实验用物品由各部门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计划、采购,所需费用按《院系二级经费管理补充调整办法(试行)》(杭职院〔2004〕161号文)规定在部门经费总额中列支。有关计划及实施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2)行政办公用物品由后勤产业处负责采购,费用计入领用部门总额。
(1)教学科研所需的物品一般情况下由各部门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计划采购,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学院设备主管部门采购;每学期期末应将下学期的采购计划报送教务处、设备处。所需经费在部门经费总额中列支,经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也可在部门年度设备专项经费中列支。
(2)行政办公用物品需求计划报后勤产业处,由后勤产业处负责采购,费用计入使用部门总额。
(3)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各部门还应预先做好年度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采购。(《2006年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请见科研设备处网站)
1、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物品的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加强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本部门的“物管员”,负责本部门的物品管理。物管人员力求稳定,不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2、要严格规定物品的使用范围,设立领发登记簿,严格领用登记,保管责任到人。教职工离岗、离校时须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物品的移交、归还手续,经有关物品管理人员签章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3、由部门自行采购的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经办人必须到学院设备主管部门(科研设备处或后勤产业处)填写《入库单》,登记入帐后,才能到计财处报账。
4、对于低值耐用品,各部门必须建立帐册,专人管理。对两用(公用、民用)物资应特别加强管理,领用时签名,部门管理员要定期核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盘盈、盘亏须报部门主管负责人组织查明原因,审定处理意见,报学院设备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学院领导。
5、低值耐用品因损坏、丢失的赔偿资金及报废处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计财处,各部门不得留用或挪用。
6、低值耐用品的其它日常管理参照《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杭职院[2003]165号文)执行。
7、各部门应经常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教育。对工作认真负责、勤俭节约、成绩显著的物管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反之,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四、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后勤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含小型分析测试设备和仪表,如电表、万用电表等;电源装置;照相器材,如镜头、放大机、爆光表、闪光灯、三脚架等;小型试样制品等实验室辅助设备;
含小型加工设备,电机,小型通风设备,如电扇(排)气扇、吹风机;灯具;钟表,如秒表、闹钟、电子钟等;倒带机,录像机磁鼓等;空调冰箱的压缩机、蒸发器等;
含电声设备,如收音机、录音机、扩音机、电唱机、耳机、话筒等;计算器,小型视听及通讯设备,计算机终端桌等;
含电动组合工具,如手电钻、冲击钻、电剪、工具包等;小型量具,如千分尺等;镏金、银、铂及其坩埚、研钵、舟、钳等;
含安全、清洁卫生、取暖以及生活用具,如电取暖、电煮水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