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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后勤保障处 时间:2017-07-14 点击数: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杭职院〔2010〕19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2.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汇总表

3.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的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促进我院固定资产合理更新,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计〔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直属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的通报》(杭教内审〔2010〕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的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其他情形的资产等。

1.闲置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但未使用、不需要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2.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3.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4.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学院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5.盘亏资产是指学院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6.事故等原因(包括遗失、失窃等)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7.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不能使用的资产。

8.其它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报废、报损等。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3.调拨(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4.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5.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或淘汰等问题,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6.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7.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处置方式。

第四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处置。

第五条 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填写《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1),说明资产设备现状、技术性能指标情况、设备金额、处置原因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后勤保障处。

固定资产原则上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要求留用报废设备的,留用部门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商后勤保障处)取得同意方可。否则,可暂缓(停)该部门的设备经费分配。

第六条 使用部门按照帐、物一致的原则,将其中轻便能移动的设备送到后勤保障处相对集中存放,笨重较难移动的设备留在原地暂时保管。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拆卸其中的零部件。

第七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处置明细表经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会商初审同意后,送财务处核对,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院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提交《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汇总表》(附件2),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形式提供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收到上级部门同意处置的批文后,按规定的处置方法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1.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

2.属调剂、捐赠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3.属实物资产报废的(房屋、车辆除外),由市财政部门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的资产处置,按《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送交销毁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4.车辆的更新(报废)按《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处置办法》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学院财务部门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审批及变动确认操作。

第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一次(年底)集中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未及事项按原有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主题词:资产 处置 管理 通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请见本网站“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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