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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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学校二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含教学实验类材料等)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专业建设指导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类项目计划、立项管理;
1.项目必须通过论证,填写《项目采购审批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明确经费开支渠道,明确项目采购具体内容。
3.学校主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采购分管领导审核。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校长审批同意。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上报市财政局预算立项,市政府采购监管处下达采购执行书,学校后勤保障处组织落实采购。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之外的项目,使用部门提供详细的需求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财务处确认经费、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勤保障处确定采购方式,由后勤处组织实施或院系、部门实施。
(一)项目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
(二)项目采购可以通过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或学校自行组织等途径实施。
(三)政府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可由各部门实行定点采购:
1.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包括打印、复印、传真设备用硒鼓、墨盒、墨粉、色带、色带架及移动硬盘、U盘、光盘、录音笔等耗材及配件)等;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外、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组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求简单、标准化程度高、市场供应充足的货物类项目也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3万元以下的零星货物服务类项目,使用部门可进行“货比三家”采购。
1.项目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2.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确需指定供应商的,必须通过论证提出充足的理由,报相关部门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4.项目采购文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或学校后勤保障处编制,使用部门确认。
5.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预算采购审批、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推荐评审报告、中标公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合同、验收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6.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相关责任人须依法承担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7.实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的立项、实施(采购)、验收、付款、入账等环节实行分人负责、相互监督、前后控制,不得一人包办。
1.学校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按照采购文件、谈判协议、评标结果等起草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采购分管领导签字,3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签字,盖学校公章。
2.各部门组织的小型零星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起草合同或协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学校公章。采购过程资料、合同或协议存档备案。
1.金额较小的项目(1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会同部门资产管理员验收。
2.金额较大的项目(10-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部门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相关专业教师组成验收小组。
3.金额大的项目(50万元-100万元)在第2款基础上须再有专业建设指导处、后勤处、监察处、财务处、院办(档案室)等相关部门人员一同参加验收,必要时请外聘专家参加验收。
4.金额特大的(100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项目部门、专业建设指导处、后勤处、监察处、财务处、院办(档案室)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必要时请外聘专家参加验收。
5.各级各类项目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出具验收单。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采购部门要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妥善解决。
6.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材料由使用部门收集保管或归档。
1.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按合同约定结算。提供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固定资产入库单等资料,有关票据应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2.不论使用何种经费、任何部门经办采购的项目,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必须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入库、建帐手续,各部门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杭职院〔2004〕57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