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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1-0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房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房产资源,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房产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

第三条 房产分为教学类房产和非教学类房产两大类。教学类房产是指为保证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而提供的用房或场所,主要包括教学用房、实验实训用房、体育场馆、科研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等;除教学类房产外的所有房产均为非教学类房产,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等。其中非教学类房产中按合同关系出租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房产及其附属建筑为经营性房产。

第四条 房产管理以“优化资源、效率优先、保证重点”为总体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内部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一级统筹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是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部门)是三级具体使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 教学类房产遵循“统筹考虑、方便教学、相对集中”的原则,由专业建设指导处(教务处)统一调配和管理;非教学类房产遵循“维持稳定、方便管理、服务优先”的原则,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调配和管理;经营性房产遵循“有偿使用、合同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由国资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其日常管理委托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具体负责,资产公司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资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房产管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对所有房产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学校房产的功能定位及使用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类房产和非教学类房产的界定以及非经营性房产转经营性房产的审核和委托;   

(三)协助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公司做好房产对外转让、出租、出借等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各类房产的使用监督、审核、调整备案等工作;   

(五)参与新增房产验收入库及产权管理;   

(六)协助、核准做好房产有关的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学校产权复杂房产的管理。   

 

第七条后勤保障处职责

(一)负责非教学类房产的使用分配与日常监管;   

(二)建立非教学类房产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共享机制,并组织落实;   

(三)按相关规定做好非教学类房产的转让、出租、出借、变动等具体事项;   

(四)调剂校内非教学类闲置房产,实现非教学类房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负责物业合同范围内有关房产事项的日常维修。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处(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教学类房产的使用分配与日常监管;   

(二)建立教学类房产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共享机制,并组织落实;   

(三)按相关规定做好教学类房产的出租、出借、变动等具体事项的审核;   

(四)调剂校内教学类闲置房产,实现教学类房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二级学院(部门)职责

(一) 负责本学院(部门)房产的日常动态管理;   

(二)提出房产的计划需求、变动、出租、出借、维修等具体事项;   

(三)建立本学院(部门)房产使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做好每年一次的房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承担本学院(部门)房产的具体管理、使用调整、安全维护(报修)等责任。   

第十条 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中心)职责

(一)统筹学校房产楼宇建筑物的命名;   

(二)负责学校房产楼宇建筑物安装悬挂灯箱、广告牌等设施的审核;   

(三)负责学校各类房产楼宇建筑物外立面标识、标牌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营性房产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出租(借)学校经营性房产,学校房产出租(借)应严格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教学类房产需经专业建设指导处(教务处)审核,非教学类房产经后勤保障处审核,国资处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学校和上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借)的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房产调配、处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房产资源按“统一调控、归口管理”为总体配置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经济杠杆建立各类房产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提高房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或个人使用的房产,处置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房产进行变卖、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串换和私分等处置。

因中途机构增设、专业发展、新教职工引进等需要须增加房产时,由使用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并报国资处备案。

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学校房产建筑物上安装悬挂灯箱、广告牌等设施,除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宣传部审核同意外,还需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审核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实施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各二级学院(部门)或个人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外借(租)用的各类用房,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学院(部门)或个人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签署《房屋借(租)用协议》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责任   

第十九条 房产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或个人对所使用房产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负责,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严禁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将校内房产改变用途,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房产。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学校将强行予以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该使用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房产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房产造成流失(或损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房产资源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十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造成房产流失(或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本细则如与上级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国资处。

 

附件1: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申请表   

日期:年___ 月___ 日 N0:   

申请部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使用地点   

申请面积   

功能要求   

使用时限   

申请理由   

部门领导签字:   

(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相关   

职能   

部门   

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国资处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作为经营性用房调整依据,由申请部门填写并提交(原件)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部门人员请复印留存。   

2.审核职能部门:教学类房产—教务处;非教学类房产——后勤保障处;   

3.校长办公会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出。   

附件2: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房产楼宇   

建筑物安装悬挂灯箱、广告牌等设施申请表   

申请部门:填表日期年___ 月___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名 称   

型号规格   

建筑物地点   

使用年限   

悬挂灯箱广告牌或设立其他设施情况说明   

领导签字:   

年月日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年月日   

宣传部意见   

领导签字 :   

年月日   

后勤保障处   

意 见   

保卫处   

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___ 月___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各留一份;   

2.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类房产教务处审批,非教学类房产后勤保障处审批。   

3.校长办公会议由申请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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